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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廢棄物清理法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2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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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六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「上訴期間為十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」、「原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 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」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 段、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簡言之,上訴人若 逾十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,其上訴權已經喪失,原 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經查,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六號判決已於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四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住所,並由其姪女簽 收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,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九 十六年九月十七日提起上訴,惟上訴人遲至九十六年九月二 十六日始提起本件上訴,有上訴狀一份在卷可憑,顯已逾法 定上訴期間,揆諸首開規定,上訴人本件上訴,顯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,且屬無從補正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詹國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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