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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3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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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300號 公 訴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告  乙○○ 具 保 人 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,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二、具保人甲○○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, 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。今 於審理中,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、拘提無著,顯已逃匿無訛 ,爰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,沒入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 羅永安 法官  紀佳良 法官 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陳文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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