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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偽造文書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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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乙○○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(96年度訴字第280 號),本院於 96年9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 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原記載部分均更正為如附表更 正欄所載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 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如附表所示原記載部分顯係誤 寫,依前開說明,自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載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施惠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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