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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3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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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( 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律師 被   告 乙○○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6 年度偵字第514 、715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、乙○○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。 理 由 本案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 院訊問後,認均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之情形,且均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6年2 月27日執行羈押在 案,嗣並於96年5 月27日及96年7 月27日各延長羈押2 月。茲經 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,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,均應自96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項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陳美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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