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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6

違反電信法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6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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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670號 公 訴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 乙○○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5年度偵字 第11118號、96年度偵字第598號、96偵字第916號、96偵字第238 2號),於本院準備程序中,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法官一人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並判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、二、三款之竊盜罪, 累犯,處有期徒刑捌月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;又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,以無線方式,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累犯,處有期徒 刑肆月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;又犯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 月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;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累犯,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,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。 事 實 一、乙○○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,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五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,經送監執 行,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,竟仍不知悔 改,而為下列犯行: (一)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二、三時許夜間,攜帶其所有、 質地堅硬、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、身體安全、可作為 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一支,撬開己○○位於彰化縣埔心鄉 ○○村○○路三十一號住處之門鎖,毀壞門扇,侵入己○ ○之住宅內,竊取己○○所有之新台幣(下同)一千一百 元及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一支。 (二)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,至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止,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,以無線方式,盜用他人電信 設備通信之犯意,連續使用上開竊得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門號,撥打友人之行動電話或色情電話, 使東信電信各基地臺之電腦網路交換系統因而陷於錯誤, 誤以為係合法使用者所撥打,而予以接收通信,並列帳於 己○○之電信費帳單上,詐得免費使用他人電信費之不法 利益達三萬一百六十三點二元。 (三)於九十五年十月六日二十三時許,乙○○利用在友人施俊 吉位於彰化縣埔心鄉○○村○○○路二七七巷三十六號之 住處內,與施俊吉共同飲酒之機會,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,徒手竊取施俊吉之父庚○○所有而藏放於 住處內高低櫃底下之現金一萬元。 (四)乙○○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,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,前往如附表所示之超商內,趁店員未注意之際,以 附表所示之方式,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動產。 (五)嗣經警循線查獲上開(一)、(二)部分犯行,乙○○並 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向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坦承上開 (三)、(四)部分竊盜犯行,自首而受裁判,始知悉上 情。 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。 理 由 一、證據名稱: (一)證人戊○○、庚○○、己○○、丁○○、劉家昌、蔡 玫芳、甲○○於警詢中之證述。 (二)證人己○○於偵查中之證述。 (三)現場照片七張。 (三)通聯調閱查詢單、東信電訊通話明細單。 (四)被告自白。 二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百十條之二、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一項,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二款、第一款、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、第四十七條第一項、第六十二條前段、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,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、第七條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得提起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上訴書狀應「敘述具體上訴理由」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電信法第5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,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 科新台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變 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,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 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 通信,而販賣、轉讓、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(普通竊盜罪、竊佔罪)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犯罪時間 │犯罪地點 │犯罪方式│竊 得 物 品│被 害 人│罪 名│宣 告 刑│減 刑 刑 期 │ │ │(民國九十五年)│(彰化縣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一 │九月下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二 │九月下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三 │九月下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玉鶴鹿茸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四 │九月下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百仙蔘茸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五 │九月下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六 │十月上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玉鶴鹿茸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七 │十月上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百仙蔘茸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八 │十月上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九 │十月上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百仙蔘茸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十 │十一月上旬某日二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十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一│十一月上旬某日二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玉鶴鹿茸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十一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二│十一月中旬某日二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國民高梁酒一瓶 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十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三│十一月中旬某日二│埔心鄉義民村忠義│徒手竊取│武川紅高梁酒一瓶│丙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十時許 │北路一號之OK便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四│十月下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五│十月下旬某日二十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金門三十八度高梁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酒一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六│十月下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國民紅高梁酒一瓶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七│十一月上旬某日二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十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八│十一月上旬某日二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尚譜大雕鹿茸酒一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十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九│十一月上旬某日二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十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十│十一月中旬某日二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十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一│十一月中旬某日十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尚譜大雕鹿茸酒一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九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二│十一月中旬某日二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十二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三│十一月十五日十九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金門三十八度高梁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四十分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酒一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四│十一月下旬某日十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九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五│十一月下旬某日二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金門三十八度高梁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十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酒一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六│十一月下旬某日十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金門三十八度高梁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九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酒一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七│十一月下旬某日十│埔心鄉東門村中正│徒手竊取│金門五十八度高梁│戊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九時許 │路一段二九六號之│ │酒一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八│十月中旬某日十九│埔心鄉瓦中村員鹿│徒手竊取│金門三十八度高梁│甲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路一段一二五號之│ │酒一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九│十月中旬某日二十│埔心鄉瓦中村員鹿│徒手竊取│大鵰鹿茸藥酒一瓶│甲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時許 │路一段一二五號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十│十一月上旬某日二│埔心鄉瓦中村員鹿│徒手竊取│金門五十八度高梁│甲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十一時許 │路一段一二五號之│ │酒一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一│十一月上旬某日十│埔心鄉瓦中村員鹿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甲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九時許 │路一段一二五號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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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三七│十一月下旬某日十│埔心鄉瓦中村員鹿│徒手竊取│金門五十八度高梁│甲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九時許 │路一段一二五號之│ │酒一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八│十一月下旬某日十│埔心鄉瓦中村員鹿│徒手竊取│金門三十八度高梁│甲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九時許 │路一段一二五號之│ │酒一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九│十一月下旬某日十│埔心鄉瓦中村員鹿│徒手竊取│金門三十八度高梁│甲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九時許 │路一段一二五號之│ │酒一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四十│十一月下旬某日十│埔心鄉瓦中村員鹿│徒手竊取│金門五十八度高梁│甲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九時許 │路一段一二五號之│ │酒一瓶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OK便利商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四一│十一月十二日二時│員林鎮○○○路一│徒手竊取│玉山高梁酒一瓶 │丁 ○ ○│竊 盜│有期徒刑三月│有期徒刑一月│ │ │許 │六九號之富而樂超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又十五日 │ │ │ │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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