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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0

著作權法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9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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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告  乙○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6年度偵字 第4656號),於本院準備程序中,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,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並判 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,處有期徒刑捌月,緩刑參年,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沒收之, 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。 事 實 一、乙○○明知天宇霹靂布袋戲之「魔劫」、「嘯龍記」影片為 立好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立好公司)享有著作權 之影音著作,亦明知未經立好公司許可,不得擅自重製,竟 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犯意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中旬某日起,至九十六年 五月十一日止,在其經營、位於彰化縣鹿港鎮○○路一三五 號之「千視達影視社」內,先購入正版之「魔劫」、「嘯龍 記」影音光碟後,再以燒錄機將每二集影片燒錄成光碟片一 片之方式,重製成光碟片後,以每片新台幣(下同)一百元 之價格,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。嗣為警查獲,並扣得其 所有、供犯罪所用、或因犯罪所得,詳如附表所示之物,始 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。 理 由 一、證據名稱: (一)證人甲○○於警詢中之證述。 (二)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、經濟部函、專屬授權書 、智慧財產權證明書、光碟封面列印資料。 (三)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證明 書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。 (四)照片八張。 (五)刑事撤回告訴狀、陳報狀。 (六)事實欄所載之扣案物。 (七)被告自白。 二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百十條之二、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一項,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、第九十八條,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、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項第四款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得提起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上訴書狀應「敘述具體上訴理由」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 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。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,不構成著作權侵害。 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、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,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,得沒收之。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 之1 第3 項之罪者,其得沒收之物,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。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品名 │數量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一 │盜版「魔劫」光碟 │八片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二 │盜版「嘯龍記一至二集」光碟 │三片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三 │盜版「嘯龍記三至四集」光碟 │四片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四 │盜版「嘯龍記五至六集」光碟 │三片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五 │盜版「嘯龍記七至八集」光碟 │二片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六 │盜版「嘯龍記九至十集」光碟 │二片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七 │燒錄機 │二台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八 │DVD空白片 │四十四片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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