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偽造文書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訴緝字第2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緝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)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6年6月23日執行羈押,茲本 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著自民國96年9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抗告狀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于淑真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