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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04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1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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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  96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 告  乙○○ 被  告 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559號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部分:聲明、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部分: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甲○○被訴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四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五九號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,揆諸前開法律規定,自應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上訴書狀應「敘述具體上訴理由」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陳文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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