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1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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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原 告 乙○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五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
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
法 官 黃齡玉
法 官 尚安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洪年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