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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1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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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  告 乙○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五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 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黃齡玉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洪年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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