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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4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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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  告 丙○○ 38歲民            號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      乙○○            9號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妨害婚姻案件,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聲明求為判決:被告甲○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萬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並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。被告乙○○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200萬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被訴妨害婚姻一案,因原告撤回對 被告二人之告訴,均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,根 據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14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上訴書狀應「敘述具體上訴理由」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林怡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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