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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昆榮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68萬3,077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萬8,30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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