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羅惠玲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黃清和(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) 黃瑶儐(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)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段000 號 黃玉卿(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) 黃玉琴(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) 黃麗美(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)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0號三 樓 黃振龍(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) 黃振樟(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) 黃靜如(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清和、黃瑶儐、黃玉卿、黃玉琴、黃麗美、黃振龍、 黃振樟、黃靜如為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承受訴訟 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、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黃金德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死亡,其繼承人如主文所 示,有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。兩造迄未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。爰依職權以裁定命黃金德之繼承人承受訴 訟,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卓俊杰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