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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修復漏水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4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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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不碟 謝清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雪美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26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及原審訴訟代理人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 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謝志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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