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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特別清算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司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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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詹昌錦 代 理 人 陳盈光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昱睿律師 相 對 人 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特別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指定聲請人詹昌錦為相對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:   聲請人前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開始特 別清算,嗣經聲請人實行後,該公司之特別清算程序業已完 結,有111年8月10日、112年12月12日之呈報狀可參,爰聲 請法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 二、本院之判斷:  ㈠按公司應自特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 件,保存10年,其保存人由特別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 法院指定之;公司法第356條準用第332條定有明文。  ㈡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 司最後一次變更登記表、清算收支表、賸餘財產分配表、公 示催告申報債權新聞紙、本院提存書、協議書、本院執行命 令、各股東切結書、匯款單等文件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核新 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清算已完結屬實。 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清算人, 對該公司之業務及簿冊文件甚為熟悉,由其擔任新吉成醬油 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,應屬合適,爰依公司法 第332條規定,指定聲請人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特別 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。 三、依公司法第332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8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7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廖涵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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