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承攬報酬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建字第3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,434,69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,734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