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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離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婚字第1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178號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70號 111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 聲請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相對人乙○○間離婚等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(下同)4,500元;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 給付扶養費部分、履行同居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、第17條規定,應各徵抗告費1,000元,以上合 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,500元(計算式:離婚4,500元+酌定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費1,000元+履行同居1,00 0元=6,500元),扣除上訴人已繳4,500元,尚應補繳2,000元( 另應補正「二審書狀」繕本)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97條 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儀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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