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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離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婚字第18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即反 聲請聲請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8,000元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;家事非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非訟事件 法之規定;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、家 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家事事件 法第51條、第97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第77條之13、第 77條之14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;對於非訟事件提起抗 告者,徵收費用1000元。且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 由。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、第442條第2 項、非訟事件法第17條復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提出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之 規定,屬家事訴訟事件合併家事非訟事件之請求,再依同法 第44條第1項規定,應適用上訴程序,是上訴人上訴關於離 婚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500元;關於非財 產上損害賠償部分,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所定丙類事件 ,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,上訴人就此之上訴利益 為5萬元,依同法第51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;關於反聲請履行同居部分,為家 事非訟事件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000元;關於上訴人請求 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、第17條規定,應徵抗告費1,000元。因上訴人未據 繳納前開裁判費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97條分別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,補繳裁判 費共8,000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。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 訴未敘明上訴理由,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,併此敘明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曾湘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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