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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監宣字第4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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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蕭○○ 相 對 人 趙○○ 關 係 人 趙○○ 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産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「趙○○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趙○○ 」。 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「李○○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李○○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條文,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得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,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蔡宗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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