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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86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其村 胡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美麗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,662元,應徵裁判費1,500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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