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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借款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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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黃寶慶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被 告 黃寶賜 王美銀 黃楷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、第二項「黃凱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黃楷翔」。 二、原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「黃凱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黃 楷翔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游峻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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