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9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桂花 訴訟代理人 劉柏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清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566,930元,應徵裁判費113,9 1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需 繳新台幣1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