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更生之執行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美足 代理人(法 扶律師) 王將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 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一:更生方案:每期可分配之金額,應更正為如 附表所示金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。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,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 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附表: 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: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(%)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7,292 40.69 4,070 2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28,530 37.21 3,720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73,167 22.09 2,210 總計 1,688,989 100 10,000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