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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年度司拍字第1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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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曹榮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債權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20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經登記完畢。茲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乙紙(面額170萬元、到期日為112年11月8日),經到期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述主張,業據其提出本票、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、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等件為證,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 償,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,復經本院於 112年12月27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相對人逾 期迄未陳述等情,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參,故本件聲請意 旨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:      (土地)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9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和平段 0000-0000 1376.6 10000分之85 莒光段:0000-0000地號 (建物)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95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-000 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號3樓之5 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;鋼筋混凝土造;15層 三層:80;層次面積:80;總面積:80 陽台:14.98 全部 共有部分:和平段00000-000建號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75;和平段00000-000建號,10000分之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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