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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年度司拍字第1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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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王柏青 相 對 人 楊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相對人楊金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業依法登記在案。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 款50萬元,並簽發本票乙紙,詎屆期未獲清償,為此聲請准 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述主張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、本票等件影本,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。 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,有抵押債權存 在,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,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,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獲清償,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。 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 翌日起10日內,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 通知業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相對人逾期迄未陳 述意見。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依照 首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          附表:(土地)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9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湖鎮 北勢段 0000-0000 1357 96分之2 002 彰化縣 溪湖鎮 北勢段 0000-0000 3494 96分之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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