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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拋棄繼承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18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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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陳瑞金 陳燕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。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 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。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家事事件 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而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,並已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可稽,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,有本院答詢表可佐。揆諸首開規定,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 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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