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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拋棄繼承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3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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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陳松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壹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用新台幣1,000元。 二、提出印鑑證明(申請目的須為「拋棄繼承」或「不限定用途 」),並再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,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蓋與 印鑑證明相符之「印鑑章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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