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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4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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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許明華(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) 林許月娥(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) 許雯玲(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) 許月琴(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) 許月嬌(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) 許瓊尹(兼許范碧連承受訴訟人) 前列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富翔 相 對 人 許秋驊 相 對 人 郭三懷 相 對 人 許勇平 相 對 人 林葉 相 對 人 蕭育君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(許訓之財產管理人)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0、0樓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,並均應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。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。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 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 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 造之差額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、第92條、第93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末按所謂訴訟費用者,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 費、攝影費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 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,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,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,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,爰 提出相關證書,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 三、經查,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 212號判決,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7 號判決,經廢棄改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, 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」負擔,並已確定 在案,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。次查,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 中之匯費、手續費共新臺幣(下同)60元,則屬聲請人選擇 繳款方式衍生之費用,非屬必要訴訟費用,應予剔除。再查 ,相對人許秋驊所主張選任遺產管理人規費1,000元之部分 ,因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2號已裁定聲請駁回,程序費用1 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,此部分則非屬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 出之必要費用,應予剔除。則兩造所預納、支出之訴訟費用 ,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,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。是依首 揭規定,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、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, 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,確定如附表所示。其中許秋驊原應給 付聲請人許明華新臺幣(下同)20,472元,許明華則應給付 許秋驊39,158元,兩者應負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,許 明華應給付許秋驊之金額為18,686元(39,158-20,472=18,6 86)。 四、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、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,除許 秋驊外,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,爰僅先裁定就 聲請人許明華、許秋驊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,但其餘 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,嗣後仍得另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,併此敘明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費用計算書: 項目 金額(新臺幣/元) 預納人 備註(收據日期) 第二審裁判費 10,575 許明華 106/3/10 地政規費(複丈費、地圖抄錄費) 42,965 同上 105/5/5、107/4/20、108/8/23、110/7/22、111/1/10、111/11/8 估價費用 100,000 同上 109/10/19、112/5/2 小計:153,540元 第一審裁判費 7,050 許秋驊 104/12/3 地政規費(謄本費) 250 同上 104/12/11、105/11/28、105/12/23、107/3/8 地政規費(複丈費、地圖抄錄費) 9,100 同上 104/12/16、105/4/25 選任財產管理人規費 1,000 同上 105/5/26 戶籍謄本費 75 同上 105/12/23 估價費用 100,000 同上 109/10/19、112/3/22 小計:117,475元。 附表: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許秋驊之訴訟費用額 許訓(財產管理人: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) 1/6 25,590 19,579 許完之繼承人許訓(財產管理人: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) 1/6 25,590 19,579 許明華、林許月娥、許瓊尹、許雯玲、許月琴、許月嬌(公同共有) 由許明華 負擔2/6 -------- 39,158 許秋驊 2/15 20,472 -------- 郭三懷 1/15 10,236 7,832 許勇平 1/15 10,236 7,832 林葉 1/30 5,118 3,916 蕭育君 1/30 5,118 3,916 備註: 1.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,均為新臺幣(元),小數點以下均四 捨五入,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得酌情於1元之 範圍內增減。 2.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,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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