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5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鄭嫦慧 相 對 人 王永田即王光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主文欄及理由欄三:「寄存證編號:Z000000000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寄存證編號:Z000000000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 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