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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離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8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間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(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0元;酌 定子女親權及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、第17條應徵收1000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家事訴訟 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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