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劉○○ 相 對 人 劉○○ 特別代理人 劉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劉○○係聲請人劉○○之父。自聲請 人有記憶以來,常跟相對人討生活費,但相對人的薪資都用 在買酒與相對人自己在積欠外面的債務,聲請人生活上的開 銷基本上都是由聲請人祖母與外祖母長期救濟,且相對人酗 酒後討不到錢就會對聲請人母親拳腳相向,或以言語恐嚇要 放火燒房子,導致聲請人常去外祖母家避難,加上現在聲請 人有自己的家庭及小孩要照顧,實在是無法負擔扶養費,現 在是彰化縣政府社工要聲請人支付安養費用。請本院裁定免 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。並聲明:1.聲請人對於 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予以免除。2.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二、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,未到庭陳述意見。相對人特別代理 人到庭答辯略以:相對人係其叔叔,相對人之前有在工作, 都是體力活方面的工作,農忙的時候也會請相對人來幫忙。 相對人經濟上沒有那麼寬裕,對於小孩扶養的力度可能沒有 那麼足夠,但伊認為不至於完全沒有扶養,且伊祖母有買房 子給相對人他們家,相對人他們家把房子賣掉後把相對人趕 出來,相對人以前會到處打零工,智能應該比正常人低,但 是不至於到智能不足的程度。相對人家人賣掉房子後伊就無 法找到聲請人他們,相對人不可能賣房子,因為相對人是去 打零工後,回來房子就被賣掉進不了家,是伊的親戚去板橋 看到相對人流落街頭,伊的家人才去臺北把相對人接回來, 接回來已經7、8年了。伊接回叔叔之後,叔叔也是會到處打 零工,這段期間也沒有人來討債過,頂多有時候會在雜貨店 欠錢,但也有還清。因為相對人這次發生車禍,請警察去調 資料,透過社工才聯絡上聲請人他們。假如相對人想要提供 金錢給聲請人他們,也不知道聲請人他們在哪裡。認為聲請 無理由,請求駁回聲請。 三、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 義務顯失公平,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 (一)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 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,(二)對負扶 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;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 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或 減輕其扶養義務,為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 。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;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,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,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、非訟事件法第31條之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。又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 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 駁回原告之請求。 四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父,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 附卷可證,自堪信為真。然聲請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,並未 遵期到庭說明,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相對人有對聲請人或 其親屬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 害,亦或無正當理由未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之情形,揆諸前 揭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有前開得免除或減 輕扶養義務之事實,從而,聲請人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 養義務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吳曉玟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