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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通常保護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護字第16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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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許○○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30日(112年度暫家護字第504號)准予核發,依法視為已 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:被害人甲○○;被害人之父親黃○○、 母親黃○○○、二嫂葉○○、姪女黃○○。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○○為下列聯絡行為:騷擾;接觸;跟蹤 。 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:被害人甲○○住居所( 地址:彰化縣○村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之27)。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前夫,其每年至少毆 打聲請人一次,自108年8、9月至今,已持續對聲請人言語 及肢體暴力約三年半時間,最近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晚間1 1時許,在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街000號相對人住處,相對人打擾聲 請人睡覺,因不滿聲請人揮手不慎打到其眼睛,即徒手毆打 聲請人頭部,以腳踢聲請人腹部,摔聲請人之保養品,致聲 請人頭部受傷、保養品破裂,又相對人於同年月26日兩造離 婚後覺得心有不甘,不斷騷擾聲請人之父黃○○、母黃○○○、 二嫂葉○○,揚言要找聲請人,致聲請人心生畏懼。是相對人 實施前開身體上、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,已發生家庭暴力 事件,有家庭暴力通報表、戶籍資料、○○○○醫院醫療診斷證 明書1紙、○○基督教醫院診斷書1紙、USB隨身硬碟1只等件可 資佐證,足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 危險,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,聲請核發同法第14條 第1項第1、2、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。 二、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,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,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,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,是通常保護令之核發 應經審理程序,其本質上屬民事事件,仍應提出證據證明, 惟因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意旨、為貫徹該法「讓被害 人安居家庭中」之立法精神、及阻止施暴者繼續對受虐者為 不法侵害行為,乃依非訟事件之法理,以較寬鬆之「自由證 明」法則,取代「嚴格證明」法則,即聲請人仍須提出「優 勢證據」證明家庭暴力發生及相對人有繼續為家庭暴力之危 險。再上開所謂「優勢證據」係指證據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 於不發生之可能,並未明確要求證據證明力達到「明確可信 」標準、或刑事案件之「無合理懷疑」之標準。綜上,聲請 人聲請核發普通保護令,僅須提出「優勢證據」,使法院信 得生較強固心證信其主張之家庭暴力事實為真,合先敘明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前夫,其遭受相對人實施前開 身體上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,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 情,業經聲請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,並有家庭暴 力通報表、戶籍資料、○○○○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1紙、○○基 督教醫院診斷書1紙、USB隨身碟1只等件可資佐證。又相對 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,是依 非訟事件以較寬鬆之證據法則,取代嚴格之證明,聲請人就 其所述事實之舉證責任,業已達「優勢證據」之證明程度, 聲請人主張其遭受相對人實施上開家庭暴力行為,有再受家 庭暴力之危險等情,確有所據,堪信為真,本院認為核發如 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,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。 本院前所核發之112年度暫家護字第504號暫時保護令,自本保護 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附註: 一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自核發時起生效 。 二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: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 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4款、第10款、第13款至 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違反保護令罪 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罰金: ㈠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㈡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 行為。 ㈢遷出住居所。 ㈣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㈤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㈥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 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 ㈦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。 ㈧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 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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