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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監護宣告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5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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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劉惠貞 相 對 人 劉昌鑫 關 係 人 劉賴金蘭 劉惠娟 劉昌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宣告劉昌鑫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選定劉惠貞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 指定劉賴金蘭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 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劉惠貞係相對人劉昌鑫之姊,相對人 因非創傷性腦出血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有親屬系統表、同意書、戶籍資 料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等件為 證,為申請補助款,爰依民法第14條、第1110條、第1111條 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,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劉昌鑫 庭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指定聲請人劉惠貞為相對人之監護 人,另指定關係人劉賴金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人 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監護之宣告 ,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。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,應依職權就配偶、四親等內之 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,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,得命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,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。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,供法 院斟酌。法院選定監護人時,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 益,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,審酌一切情狀,並注 意下列事項:(一)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 狀況。(二)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、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 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。(三)監護人之職業、經歷、意見及其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。(四)法人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 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 係,民法第1110條、第1111條、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、同 意書、戶籍資料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診斷書等件為證。並經本院在鑑定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蕭 銘鴻醫師前訊問相對人。勘驗結果:相對人有氣切、目前臥 床、無法講話。又鑑定人當場具結鑑定陳述:詳細鑑定另陳 鑑定報告書等語,有本院訊問筆錄可佐。另經本院囑託衛生 福利部彰化醫院鑑定結果,認為:「鑑定判定及說明:(1) 基於受鑑定人有非創傷性顱內出血,其程度達重度,不能管 理處分自己的財產,回復之可能性低。(2)非創傷性顱內出 血之程度,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,可為監護宣告。」等語,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 院113年1月8日彰醫精字第1133600013號函附成年監護鑑定 書可稽。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。故 本件聲請監護宣告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宣告相對人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。 四、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,業如前述,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查聲請人、 關係人劉賴金蘭為相對人之姊、母。聲請人及關係人劉賴金 蘭、劉惠娟、劉昌霖皆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,並同意指 定關係人劉賴金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有親屬系統表 、同意書、戶籍資料等件為證。本院審酌聲請人、關係人劉 賴金蘭為相對人之姊、母,與相對人關係非常密切,由渠等 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、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應符合 相對人之最佳利益,爰裁定如主文第2、3項所示。 五、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、第1099條之1之規定 ,於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劉惠貞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昌鑫 之財產,應會同關係人劉賴金蘭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 並陳報法院,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財產,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,併此指明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吳曉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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