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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許可監護人行為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5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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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○○○ 相 對 人 ○○○ 關 係 人 ○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聲請人按如附件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、共有 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所載之分割方式,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 告人○○○所有坐落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(地目田,面積:2,88 4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2分之1)之土地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,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***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相 對人之夫即聲請人為其監護人,及指定相對人之長女○○○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且聲請人已會同關係人○○○陳報相 對人之財產清冊(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**號陳報財產清冊 事件參照)。因相對人所有坐落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2分之1(下稱系爭不動產)與其他分別共有人已 達成如附件所示之共有物分割協議,為相對人之利益,爰請 求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,按如附件所示之彰 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、分割契約書為分割等 語。 二、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 使用或處分。監護人為下列行為,非經法院許可,不生效力 :(一)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。(二)代理受監護人 ,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、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 賃。民法第1101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 護規定,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,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、土 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、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 果圖影本、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,並有 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***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憑,復經本院調 取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***號監護宣告、113年度監宣字第* *號陳報財產清冊等案卷宗核閱屬實。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 為共有權利,確實不利於使用,若為共有物分割,使系爭不 動產分於特定土地,確實有利於使用,又相對人受分配之土 地,形狀方正,受分配之面積亦與其權利範圍相符,且有對 外聯絡通路,無袋地的情形,有前揭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所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影本、地籍圖資 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可參,倘依該分割方法為分割, 形式上並無不利相對人之情形,顯已保障相對人之權益,是 聲請人聲請許可其就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分割事宜之 處分行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良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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