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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排除侵害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8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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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楊森鴻 被 告 陳石秀英 洪詩涵 許梓民 黃瀧萱 陳倉嘉 鄭雅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(824地號土地、住宅區、全部面積147.69㎡ 公告現值31000元/㎡)核定為新臺幣457萬839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萬6342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 新台幣1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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