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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電信費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6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0,4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0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若經合法抗 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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