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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1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環 陳琨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顧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陳文環、陳琨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9,566元,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查上訴人陳文環、陳琨錫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,並駁回 被上訴人顧家榮於第一審之訴,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 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第一審判決上訴 人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面積核定之(面積2094.00㎡ 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1,800元)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 同)1,884,600元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即徵收29,566元。 二、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29,566元,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 上訴,特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廖涵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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