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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炳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同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73,725元(計算式:1440.0 1㎡×5100元/㎡×3/14≒1,573,725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裁判費2 4,96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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