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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8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游雅筑 被 告 即上訴人 黄仁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(被告)對於民國112年1 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(被告)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(被告)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台幣1萬3380元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 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(被告)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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