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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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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陳世杰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雪 被 告 劉政東 劉炳源 蕭建銓 蕭有智 蕭有釛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, 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原判決應更正處原 記載內容有顯然之錯誤,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 更正內容 1 原判決附圖甲編號E備註:「(空白)」。 應更正為:「蕭有釛、蕭有智各按1/2之比例,維持共有。」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楊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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