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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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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4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慧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志文 許寶華 李世昌 洪銀香 陳晉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志文等人間請求給付仲介 費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6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4,0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向本 院補繳1萬4,040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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