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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輔助宣告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輔宣字第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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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李○○ 相 對 人 李○○ 關 係 人 張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 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「李○○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張○○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條文,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得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,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蔡宗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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