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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借名登記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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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賴貞伊即賴志文之繼承人 即 被 告 賴昱螢即賴志文之繼承人 賴柏霖即賴志文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名秀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50萬元,應徵裁判費98,02 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 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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