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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扣押款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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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洪承凱 被 告 佑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延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 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本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82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訟。 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游峻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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