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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給付資遣費等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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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顏照晃 被 告 北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北斗農產運銷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812,5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920元,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,947元,再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2,473元(計算式:0 000-0000÷3×2-500=2473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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