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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酌定清算人報酬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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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佳韻律師即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,聲請 酌定清算人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經本院選 任為為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地中海公司)之清 算人,預計於113年5月21日清算期限前完結清算,故聲請酌 定清算人之報酬等語。 二、按清算人與(無限)公司之關係,除本法規定外,依民法關 於委任之規定。有限公司變更章程、合併、解散及清算,準 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,公司法第97條、第113 條分別定有 明文。次按解散之公司,除因合併、破產而解散者外,應行 清算;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司經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,準用前三條之規定,公司法 第24條、第25條、第26條之1另定有明文。是以清算之公司 必至清算終結後,其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。所謂清算終 結,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,全部辦理完 竣而言,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,除應分別依公司法第92 條、第93條第1 項、第113 條,請求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 法院聲報外,尚須依非訟事件法第91條之規定,向法院辦理 清算終結登記,清算事務至終結登記後,始告全部辦理完竣 ,是以清算之公司於清算完結後,除向法院聲報外,仍應向 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,其法人人格始歸消滅。 三、經查: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司字第12 號裁定選派為地中海公司 清算人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派清算人卷宗審核無訛 。 ㈡本件清算之地中海公司,其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,則其清算 人即聲請人與地中海公司間之關係,依上開說明,準用民法 關於委任之規定。而依民法第548 條第1 項規定「受任人應 受報酬者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 報告顛末後,不得請求給付」,準此可知,我國民法委任關 係係採報酬後付主義,報酬之給付應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 確報告顛末後給付之;又本院酌定聲請人報酬亦須視清算人 處理清算所耗費之時間心力酌定之,清算人固就地中海公司 之清算委任事務業已耗費心力及支出相關必要費用,然徵諸 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書狀內已自承預計於113年5月21日清算期 限前完結清算,足見尚未清算完結等語。且聲請人亦尚未向 本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,則地中海公司既尚未清算完結,聲 請人與地中海公司之委任關係即未終止,依民法第548 條第 1 項規定,自不得請求給付報酬,是聲請人聲請酌定清算人 報酬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曾靖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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