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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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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美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林美娟於民國110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採機動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0日止累計41,25 8元正未給付,其中40,747元為本金;418元為利息;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08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47元 林美娟 自民國113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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