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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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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榮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182,151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3 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31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 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 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 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林榮峰於民國111年0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 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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