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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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
債 權 人 施慶宗
上列債權人施慶宗因與債務人謝詠芯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施
慶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謝詠芯(住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2段上石北二
巷2)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三、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2年12
月10日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