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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8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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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陳向炎發支 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陳向炎業 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,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 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,須向國外送達之。是依上 開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8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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