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
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因與債務人鍾侑宏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:
一、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2,530元匯票一張(匯票號碼:0
000000000-0),請查收。
二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